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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

       据《成都晚报》10 月6 日报道,四川省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起草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来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该《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急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当时时可以强制征用。草案同时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据悉,《草案》全文已经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媒体评论】

       支持:新规出台有背景,财产被征有意义
       荆楚网载文《征用个人财产应当得到理解》认为,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大多牵涉生命的安危,因此物质财产应向生命财产让步。在紧急关头,个人财产的征用也许可以换回许多生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四川省定是针对过去在突发事件时遇到的阻碍和棘手的问题起草了这项规定,新规的产生有着特定的背景。因此,我们应以大局为重,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它,并监督好它的实施。

       质疑:规定模糊易被公权利用,地方立法有违宪之嫌
       《长江商报》的评论《征用办法中脆弱的公民利益》、《羊城晚报》评论《“可征用个人财产”为何不让人放心?》、南方报网评论《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模糊法规将导致公权力滥用》、《检察日报》评论《“应急征用”何以让人不安》等文章认为,宪法及相关法律虽授予政府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但却没有专门为这一权力的行使划分明确的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等。四川省的该项“草案”显示,何谓“突发事件”是由政府说了算,没有得到事前的细化。对突发事件定义中的“必要”的解释权如果也在政府,那么公民私有财产则完全没有“安全”可言。此外,草案中虽提到会“合理赔偿”,但是具体如何赔偿,又由谁来监督?均未详加说明。如此模糊的立法,有可能被公权利用。例如以城市改造为名对集体土地和私人房屋实施征收和拆迁,仅凭一个极其抽象的“公共利益”,就对业主低价补偿、对其房屋实施强拆,使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严重损害。

【网民声音】

       网民评论中,主流的声音是这则草案“违宪”了。首先,草案违反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如腾讯网网友“周博世”称,“公民的私有财产原则上是受宪法保护的,四川省的这个文稿有违宪法,不应采纳”;其次,草案违反了宪法对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立法权限的规定,如搜狐网吉林省长春市网友称,“这应该属于宪法的内容吧,至少也得中央立法才行吧,地方政府的权力实在有点过分了。”搜狐福建省厦门市网友表示,“全国人大才有这个权力”。

       评论中还有质疑草案未规定对违法征用责任人的惩罚措施且违背自愿原则的声音,如四川新闻网网友“人浮在世”称,“办法只说征用,却不说违法征用后的严惩措施,对执行人员及负责官员没有压制措施。倒霉的绝对是百姓,毕竟百姓是弱势”;搜狐网手机网友表示,“国家有难,八方支援,但应该遵守自愿原则,强制征用跟抢有何区别”。

       此外,网民评论中也不乏各种建议的声音。如搜狐网广东省佛山市网友称,“政府出台这个政策的话,首先要说明什么是紧急状态,定义要明确,第二是执法人员定义要明确,第三补偿方案必须明确。否则的话,这必然成为一个天大的法律漏洞,立法要谨慎”;搜狐网网友“yourgod&dog”表示:“在这个法规出台的同时应该对该类突发事件的范围作明确的界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而且,要做好善后的规定,因为个人的财产的是不容侵犯的,虽然他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以暂时舍去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两个步骤,那就是立法为抢劫开脱罪责!”搜狐网网友“道士fff”称,“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必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止滥用公权力事件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0-10